【判断题】
生产运维平台事件工单查询条件维度不够全面,只有“全部工单”和“我参与的工单”两种,除此之外只能通过填写关键字的方法搜索,或者按照日期搜索。无“网点号”、“填报人”、“工单状态”以及“应用系统”等等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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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试题
【判断题】
目前生产运维平台支持查询全行范围内的事件工单
【判断题】
生产运维平台查询事件工单无“我关注工单”选项,无法查询到关注的工单
【判断题】
业务报批类分行项目总行仅做备案,分行无需要等待总行批复即可实施
【判断题】
业务报备类分行项目需总行批复后方可实施
【判断题】
经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及总行营运部(业务与数据需求整合部、安保部)会签同意的需求,可基于原需求评审流程由分行发起部门走需求提交流程
【判断题】
目前总行未提供分行特色业务产品共享系统功能,分行间进行特色业务需求共享只能靠线下沟通获取
【判断题】
分行报送特色业务需求时应同步填列选择“需求规划编号”信息
【判断题】
为便于分行操作,分行在需求提交时同时报送规划信息即可,无需严格按照总行规划上报时间要求进行报送
【判断题】
手持终端分行特色业务需求比较特殊,无需按照分行特色业务需求统一流程上报
【判断题】
对于无需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会签的优化建议可直接由分行营运部提交至总行评估
【判断题】
分行营运部审核优化建议时,若涉及跨部门的优化建议,可在审核时通过“填写协办”按钮提交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评审
【判断题】
分行优化建议通过GUOP系统上报总行后,总行评估意见最终将以营邮形式下发至分行
【判断题】
优化建议审批流程中,若审批人员选择审批不通过,则该上报流程只能直接结束,无法退回至前道审批节点或起草人
【判断题】
分行可通过GUOP系统路径为“新建事项-信息科技-需求及开发事项-分行优化建议上报”交易发起优化建议上报操作
【判断题】
“优化建议查询统计”功能主要供总分行各层级业务人员查询优化建议提交情况
【判断题】
关于优化建议上报界面中“业务品种”的选项,仅作为总行分类统计使用,故分行对“业务品种”的选择仅需大致与优化建议上报内容一致即可
【判断题】
省辖行网点上报的优化建议,经辖行营运部审核后,可以直接上报总行营运部
【判断题】
531工程中,各条线行员均通过统一入口进行身份验证,登陆到系统
【判断题】
每个行员同一时间只能有一种GUIP登陆认证方式,当需要变换认证方式时,必须报参数维护部门审批
【判断题】
机构第一位行员成功登入系统后系统自动进行机构开门
【判断题】
机构最后一位行员正式登出系统成功后系统自动进行机构关门
【判断题】
锁屏期间行员仍为正式登入状态,但操作页面不保留
【判断题】
锁屏期间行员变为临时签退状态,操作页面保留
【判断题】
锁屏后最多五分钟行员未进行解锁操作,系统自动将行员弹出,行员变为临时登出状态
【判断题】
行员一次只能在一台终端签到,不允许同时在两个终端登陆
【判断题】
行员可在GUIP终端切换用户。例如,若行员在A终端登录后,再至B终端登陆,则自动在A终端登出,其他行员可以使用A终端
【判断题】
锁屏后五分钟行员未进行解锁操作,系统自动将行员弹出,行员变为临时登出状态,该终端被释放,其他行员可登陆该终端办理业务
【判断题】
若行员由于特殊原因日终无法正式登出时,可由机构管理人员(营运主管等)代其进行正式登出操作,但需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判断题】
行员如上一日为强制登出状态,本日登入需授权
【判断题】
机构营业结束后,本机构任一行员再次登入系统时,需授权
【判断题】
行员正式登出时,不符合登出条件项目系统逐个检查,逐一展示给用户
【判断题】
行员长期离开操作台可作系统锁屏操作,五分钟后待系统自动临时登出
【判断题】
抹账业务归集在发起抹账的行员结单下,既登记抹账笔数,又登记非账务类业务笔数
【判断题】
531系统提供结单的日间查询和历史查询功能,便于行员实时查询结单信息
【判断题】
三段式查询功能支持查询已办理完毕或流程已结束的交易(以是否产生相应流水为准),但无法查询业务处理中流程尚未结束的交易
【填空题】
正常成年人体生命指征指标中,每分钟呼吸、脉搏、体温值各多少?
推荐试题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的费用。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税务部门、保险机构不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摩托车 4 年以内每2 年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不予通过检验。
【判断题】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判断题】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判断题】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 2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设备标定。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所称的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判断题】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判断题】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判断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判断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判断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经最高管理者同意后可以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判断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判断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判断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判断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判断题】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24 号) 第四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判断题】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24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判断题】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要严格遵守 GB21861 的规定,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交车辆管理所,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判断题】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要在有 2 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推行预约检验服务,在核定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基础上,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
【判断题】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规定,专用校车可以设置车外行李架。
【判断题】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规定,车内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儿和小学生手指的孔洞,并不应存在可能致人员受伤的突起、凹陷、尖角等缺陷。
【判断题】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规定,驾驶员座椅应配备2 点式安全带。
【判断题】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规定,专用校车应有倒车语音提示系统。
【判断题】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规定,乘员舱内应配备灭火器,应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附近和驾驶员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 2kg 重的 ABC 型二氧化碳灭火器,其要求应符合 GB 4351.1 的规定。灭火器的安装位置应清晰或清楚标识,在紧急情况易于取用。灭火器的压力表应在不移动灭火器的条件下能观察到压力情况。
【判断题】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规定,专用校车应在车后围板外表面、后方车辆接近时可以看到的区域,清晰标示“请停车等候”及“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红色字样。
【判断题】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判断题】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也适用于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
【判断题】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